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 劉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3947 號裁定(112.04.06)【本件裁判書】
  •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 橋小 字第 1134 號和解筆錄(112.11.2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