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號聲請人 林墨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恩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有無向相對人請求利息?利息利率為何?(按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二、承上,若有向相對人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自「109年5月8日」(即發票日)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是否更改為自「109年5月19日」(即到期日)起算。
三、相對人董恩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