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