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乙○○原名 李錦易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