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5年確定,於91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5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5月9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08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