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捌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原告對於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被告甲○○應負給付之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甲○○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5年3月1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687萬元,並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1件,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兩造約定自撥款日起前
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優惠貸款200萬元部分,借款利率為年息3.045%(以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依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之,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利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12
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貸款時為年利率2.92%;超過優惠貸款金額487萬元部分,借款利率為年息2.28%(係採3段式計算利息,95年3月1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97%加0.31%計算為2.28%;自96年3月1日起至97年2月28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41%計算;自97年3月1日起,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1%計算),嗣後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機動調整之。如被告有契約第10條所列各款情形之1(含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原告得主張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95年7月1日起即有契約第10條第1款未依約清償之情事,經原告催告後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目前利率分別為年息3.105%及
2.35%(其中優惠貸款200萬元部分,以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105%加1%計算;超過優惠貸款金額487萬元部分,以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04%加0.31%計算為2.35%)。是被告丙○○目前積欠借款本金200萬元、48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丙○○給付原告68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對被告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被告甲○○應負給付之責任。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2紙及增補契約書條款影本1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2紙、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情形表1紙、郵匯局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情形表1紙、戶籍謄本2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未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甲○○為其保證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丙○○應給付原告68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被告甲○○應負給付之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利息│違約金│││編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新台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自95年8月2││計算機動調整,嗣後隨原告公告││││││日起至96年│0.235%│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自95年7月1││2月1日止││,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1│487萬│日起至清償│2.35%│││率計算。││││日止│├─────┼─────┤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自96年2月2││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日起至清償│0.47%│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日止││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自95年8月2││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日起至96年│0.3105%│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自95年7月1││2月1日止││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2│200萬│日起至清償│3.105%│││整後年利率計算。││││日止│├─────┼─────┤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自96年2月2││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日起至清償│0.621%│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日止││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687萬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