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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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陳佑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李媛媛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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