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非本於借貸契約關係而涉訟,故無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遑論被告丙○○並非借貸契約之當事人。),被告住所地均在屏東縣,不動產所在地亦在屏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月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