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經傳未據到庭,其於起訴狀陳稱:原告因被告之過失發生車禍,致使原告腦部受傷、四肢癱瘓、智能退化,已達無法自理生活之嚴重傷殘程度,自發生事故後,已無法再行工作,且日後之復健、醫療、看護、所損失之工作報酬、子女教育生活費等等費用,不勝枚舉,十分龐大云云,是本案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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