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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