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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