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丙○○右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給付被上訴人乙○○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其中九十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甲○○收取。本院於判決理由第五項第(三)點敘明上開「九十萬元及自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累計迄判決時止已逾一百萬元,故於主文第三項判命被上訴人甲○○應給付被上訴人乙○○一百萬元,並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甲○○收取,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