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右當事人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叁億壹仟伍佰玖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佰柒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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