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七四號
上訴人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按系爭保證金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元,除已繳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外,其餘壹仟壹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佰萬元(按系爭保證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元,除已繳玖仟元外,其餘壹仟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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