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七二號
抗告人甲○○
乙○○○相對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右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余政憲為 張博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內政部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博雅,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五變更為余政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余政憲承受以前,當然停止。然兩造及余政憲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余政憲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吳美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