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台灣銀行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五百六十五萬六千一百二十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八萬四千八百四十三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二萬六千五百三十八元,其餘各五萬八千三百零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陳金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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