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JerryBea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乙○○被告寶順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對其與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被告寶順貨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