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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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興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FINDKAPOOR」商標包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興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FINDKAPOOR」商標包包之1個,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有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余興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FINDKAPOOR」商標包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00000000)、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109年1月8日宏法字第1090108001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介面、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侵權商品照片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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