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伯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1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伯軒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伯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
惟受刑人自112年2月至112年6月均未到案執行保護管束,且於112年2月7日出境緬甸,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㈣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2月28日確定等情,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次,受刑人僅於111年1月18日到案執行保護管束乙次,且自112年2月7日起出境至今仍滯留國外等節,亦有111年1月18日約談報告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憑,可認受刑人顯未遵守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之事項,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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