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調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93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駿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陳報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倘未清算完結,則應一併補正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合法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除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併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亦經同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匯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下稱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申辦系爭帳戶之使用人」給付10,000元暨其遲延利息;而本院職權查詢結果,系爭帳戶固係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益公司)申辦使用,惟廣益公司已於86年8月16日登記解散。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並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廣益公司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其現今是否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若已清算完結,則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補正)?倘未清算完結,則其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為何(被告公司有無以章程或經股東決議選派清算人?倘有,該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倘無,則應以被告廣益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則其全體董事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俱未見原告於起訴狀內一併表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陳報被告廣益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倘未清算完結,則應補正被告廣益公司合法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合法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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