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退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原告甲○○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伊係被告之員工,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前後服公職之年資計四十四年二月又五日。茲因申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需要,向被告所屬之南區分公司鳳山營運處申請核發退休年資證明,詎該處竟將伊之服務年資記載為「四四」年,致伊於申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減少半年之免稅額扣減權利。嗣經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移由交通部審理,惟交通部卻逾三個月迄未決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請求將原處分撤銷,並令被告重新核定伊之服務年資為「四十四年六個月」云云。經查,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台北市,揆諸右開說明,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江幸垠法官邱政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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