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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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告 陳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平普登字第13220號收件,並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後,將該權利範圍1/2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晁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陳李麗娟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原告與被告之母親 林秋敏 共有,應有部分各1/2。
㈡林秋敏於民國108年2月2日死亡,被告於治喪期間,向原
告謊稱要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乃交付印鑑證明、身分證、印章給被告。但被告趁機偽造買賣契約書,並持向地政機關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原告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被告名下。但兩造間沒有任何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合意,上開法律行為自屬無效。縱認為有效,因被告並未給付價金,故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如果被告未於收受書狀7日內給付價金,原告依法解除兩造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2月18日以臺
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平普登字第13220號收件,並於108年
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後,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權利範圍1/2)。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紀錄截圖、存證信函、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買賣契約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76頁)。並有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08年7月1日平地一字第1080004572號函檢送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可供佐參(見本院卷第99至12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假稱辦理其母親林秋敏的繼承事宜,取得原告的印鑑證明、身分證、印章後,以偽造買賣契約的方式,將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1/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名下等情,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且本院核閱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明白地表示被告將系爭不動產偷偷過戶之情,但未見被告有何回應,如果被告並非擅自為之,自當據理力爭,才符合事理。則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偽造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將原告應有部分1/2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自己名下,其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自始不成立而無效,依民法第113條即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前揭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依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被告登記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中市│太平區│新高││527││1.28│1│├──┼───┼───┼───┼──┼───┼──┼────┼─────┤│2│同上│同上│同上││528││62.21│同上│├──┼───┼───┼───┼──┼───┼──┼────┼─────┤│3│同上│同上│同上││529││13.18│同上│├──┴───┴───┴───┴──┴───┴──┴────┴─────┤│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被告登記││││││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402│臺中市太│臺中市太│加強磚造(│第1層:│陽台:│1││││平區新高│平區 樹德 │2層)│47.33│2.65│││││段527、5│路90巷7││第2層:│花台:│││││28、529│號││48.39│1│││││地號│││突出物│雨遮:││││││││:│1.0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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