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文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許文環已於民國93年1月13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