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界常
周永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蔡其龍 律師被告 林文宗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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