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美華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6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應送達本院101年4月5日投院 平刑慧 101投刑簡16字第04714號函文,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函文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