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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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
被   告  陳穎蕎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305號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2月27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 記 官 楊雅蘭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書記官楊雅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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