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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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408號
原   告  林見陽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暐
訴訟代理人  羅亞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6月27日簽訂經銷商合約書,
期限自105年6月27日至107年6月26日止(下稱系爭合約
),被告授權原告銷售被告公司商品,系爭合約第4條第1
項約定原告應提供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保證金,在合約
到期後全額無息返還,而系爭合約現已到期,被告拒不返還
上開保證金,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等件為證(見本院第5頁至第6頁),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30日(見本院卷第17頁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0
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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