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育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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