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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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一號
聲請人 羅景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建郡有限公司 張美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十月十日│玖仟元│AA三二五八九三│││││溪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