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六、三一四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本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四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一號提起公訴,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判決確定後至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止,連續在桃園縣等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查獲,並扣得第二毒品安非他命一.四公克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六支、小夾鍊袋九個,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三號起訴書,略以:被告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基於概括犯意,至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止,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住宅內,連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在其上開住處查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毒品罪嫌等語,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停止戒治出所後,復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四、十五日止,基於概括犯意,在其住宅內連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七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之情,業經本院調取上述刑事簡易案件卷證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在卷可稽,與起訴之本件事實顯為同一案件,則本件事實既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就同一事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