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被   告  魏秋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秋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魏秋玲之品行及智識程度,及其所為本件犯罪係
以簡訊恐嚇之態樣,又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 陳淑敏 達成民事
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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