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期存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參加人君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義 訴訟代理人廖瑞鍠律師被告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吳佩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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