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 洪許治 代理人 林秉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9年10月20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99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6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