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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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暐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暐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MDMA共計5.5顆,經
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認定確為MDMA無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按,則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淺藍色圓形錠劑1.5顆(MDMA)│檢驗後淨重共計0.314公克│├──┼──────────────┼────────────┤│2│紅色圓形錠劑4顆(MDMA)│檢驗後淨重共計1.13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