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及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貳點捌壹公克、拾捌點壹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116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非制式子彈3顆(經送驗後已採樣2顆試射)鑑定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證;及扣案白色結晶2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均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扣案改造手槍1支、驗後剩餘子彈1顆宣告沒收,並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在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
㈠、上開扣案物品,經聲請人偵查後,雖因無從查明係何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不法情事,而經聲請人簽結,有聲請人99年度他字第3116號簽文,在卷足憑。
㈡、上開扣案物品中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子彈3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1.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係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3顆;⑴2顆,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⑵1顆,口徑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9年6月14日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驗後剩餘之子彈1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物,乃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經試射子彈2顆,經試射後僅剩彈殼,已非屬違禁物,亦未經聲請宣告沒收,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上開扣案物品中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驗後淨重分為2.810公克,18.175公克),有該醫院99年8月1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故均屬違禁物,自應予沒收。
㈣、故檢察官就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驗後剩餘之子彈1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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