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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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96號、99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為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受刑人吳宗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有期徒│98年5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2月││99年3月│高雄地檢││1│危害│刑8月│25日13時│98年度毒│年度訴字第│4日│同左│15日│99年度執│││防制│。│許│偵字第42│1696號││││緝字第15│││條例│││39號│││││56號。│├─┼──┼───┼────┼────┼─────┼────┼─────┼────┼────┤││毒品│有期徒│98年10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8月││99年9月│高雄地檢││2│危害│刑8月│23日11時│99年度毒│年度審訴字│27日│同左│20日│99年度執│││防制│。│許│偵字第11│第1769號││││字第1305│││條例│││06號│││││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