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鉅麗富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敏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