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呂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欽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700元(
房屋價值1,076,700元及已欠費用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