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呂怡燕
被   告  均潔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朱書瑩 律師
被   告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潔牙醫診所應陳報設
立至今之合夥變動情形及合夥契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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