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呂怡燕
被 告 均潔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朱書瑩 律師
被 告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潔牙醫診所應陳報設
立至今之合夥變動情形及合夥契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