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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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77,149元,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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