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8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