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59號選任辯護人黃靖閔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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