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82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
號3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27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甲○○、乙○○在本院均未提出其他不利或有利被告等之證據,或辯解,彼等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或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