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鑑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8號原告 李清月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105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