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 吳天雲 相對人 卓清明
哀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卓清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卓清明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如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載之相對人非抵押物之現所有人而對抵押物無處分權,法院自不得依此聲請對該相對人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9月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4月3日,並以相對人卓清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抵押物所有人即相對人卓清明之聲請,業據其提出
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賣之抵
押物,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卓清明一人,相對人哀惠淑並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哀惠淑之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33│建│72.67│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50│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2層樓房│40│40│80│平│全││││南興村文化街│仁區大同│加強磚造│.4│.4│.9│方│││││3段776巷23號│段1133地││9│9│8│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