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於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復於94年5月5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黃義成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