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選任辯護人羅鼎城律師
蘇錫欽 律師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步槍、手槍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3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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