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華生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華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確答不同意,惟其餘債權人則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4、26日收受本院上開函文後迄今不為確答,逾期不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綜此,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2/3人),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新臺幣1,480,726元/1,537,036元)。故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僅有西元1991年出廠汽車(車號00-0000)一輛,惟已逾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中一般客車之5年耐用年限甚久,且據債務人陳報已報廢,實難有變賣價值之可能,亦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製表日期108年6月28日)在卷可憑。且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是以,本院認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並可行,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