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許慧文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林舒婷 律師被告 鍾建眾
成聖潔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劉迦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各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聲明第1至3項請求移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房地及附表二車位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萬3,660元;聲明第4項請求移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房地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萬5,380元;聲明第5項請求移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房地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5,517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三)。上開聲明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21萬4,557元(計算式:20,543,660元+3,135,380元+1,535,517元=25,21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