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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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靜慈 即林 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林靜慈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
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三、相對人林靜慈於民國92年7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四、相對人林靜慈於民國92年5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7.2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林靜慈僅繳納本息至108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135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林靜慈於93年5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詎料債務人林靜慈繳納本息至108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4,40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靜慈即林│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1701│意婷│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林靜慈即林│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6135│意婷│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林靜慈即林│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5%│││54403│意婷│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靜慈即林│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月者(當│││11701│意婷│月10日起││月)加計違約金│││元││││新台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003│新臺幣│林靜慈即林│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403│意婷│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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